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跳繩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跳繩競賽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2元彩票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2元彩票總局令第21號),結合跳繩項目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跳繩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跳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世界跳繩聯合會和亞洲跳繩聯合會有關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四條 國家2元彩票總局社會2元彩票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社體中心”)負責跳繩項目國際級和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跳繩協會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二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工作。地市、縣級跳繩協會或主管部門負責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未成立跳繩協會或2元彩票主管部門未將跳繩納入統一管理的,由社體中心代行技術等級認證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七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跳繩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考核以及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國家級裁判員應加試英語和計算機知識,作為技術等級認證的參考。
第八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含同等學歷),了解並基本掌握跳繩競賽規則,遵守裁判員守則,經培訓並考試合格者。
第九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熟悉並正確運用跳繩競賽規則,遵守裁判員守則,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跳繩三級裁判員滿1年,並具備2次在縣級及以上跳繩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經歷,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熟練掌握和運用跳繩競賽規則,遵守裁判員守則;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知識、執裁經驗和組織跳繩競賽的能力;能完成簡單賽事編排工作。任跳繩二級裁判員滿1年,具備2次擔任省級比賽裁判員或市級跳繩比賽副裁判長以上工作,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裁判實踐經驗,能準確、熟練運用跳繩競賽規則、編排規則。具有培訓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的工作能力;具有競賽組織能力;能夠擔任省級跳繩比賽裁判長工作;能夠擔任全國性賽事裁判工作;任一級裁判員滿2年,具備2次擔任全國比賽裁判員或擔任1次省級比賽副裁判長工作經歷,參加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條 各省級主管部門或跳繩協會,不得跨地區、跨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註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相應的註冊單位申請變更註冊單位。
第十三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等級認證費用。
第十四條 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由社體中心統一制作。
第三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五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每兩年須向社體中心註冊一次。一級及以下裁判員向社體中心授權的各省級主管部門、地方協會進行註冊,註冊信息應及時向社體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通過年度註冊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跳繩競賽的執裁工作。未進行年度註冊的裁判員不得參與跳繩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十七條 連續兩次未進行註冊的,將取消裁判員資質。如需恢復工作資格,須再次通過社體中心組織或授權組織的各等級裁判員考試,依次重新進行等級認證。
第四章 裁判員選派
第十八條 全國性跳繩競賽的臨場裁判長、副裁判長須由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臨場執裁的裁判員技術等級應為一級(含一級)以上。均由社體中心選派。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跳繩賽事的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要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跳繩主管部門或地方跳繩協會做出規定。
第二十條 裁判員選派遵循的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回避的原則;
(四)就近的原則;
(五)梯隊培養的原則。
第五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跳繩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跳繩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紀律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跳繩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並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第六章 裁判員考核和處罰
比賽期間仲裁、正(副)裁判長對裁判員的執裁過程進行監督,及時向裁委會和協會提出相關建議。比賽結束後,裁委會針對參與執裁工作的裁判員,填寫《執裁鑒定表》,做出評定。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幹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至2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違規違紀行為裁判員的處罰條件
(一)警告: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的;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的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明顯漏判、錯判的;
(二)取消若幹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在賽區有酗酒等不良行為;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未按規定主動提出臨場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執裁資格 1—2年: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漏判等較大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降低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明顯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比賽場面嚴重失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賽,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處罰的程序
(一)對裁判員的警告由比賽裁判長提出,提交裁委會決定;
(二)取消若幹場次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與賽區競賽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經裁委會常委會同意並報社體中心備案;
(三)取消裁判執裁資格 1—2年、降低技術等級資格、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委會常委會和賽區競賽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並報社體中心備案;
(四)對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取消若幹場次裁判執裁資格以上處罰的,協會須事先通知被處罰的裁判員進行申訴的權力及相關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社體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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